雷达财经出品 文|长帆 编|沧海
一向重视商标的雷军,却栽在了商标上。
近日,小米集团十款“米家”产品被认定构成侵权,杭州中院判决小米承担1200万元损害赔偿责任。对此,小米集团明确表示,不认同一审判决中提及的利润计算方法,小米“米家”商标所保证的绝大部分权益均与此诉讼无关,并将提起上诉。
雷达财经注意到,小米很早之前就意识到商标重要性。雷军本人在演讲中曾提及创业者商品命名及有关维护的三个规范,其中一个规范为注册维护商标。
雷达财经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科技”)为主体检索发现,该公司已经申请注册超6000个商标,涵盖了小米、大米、玉米、紫米、黑米、粟米等多个“米”系。值得一提的是,小米曾因商标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成功获胜。
小米因商标侵权被判赔1200万元
2019年12月30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联安公司”)与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小米通讯”)、小米科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
联安公司2012年在“网络通讯设备,摄像机,录像机,扬声器音箱,扩音器喇叭,电线,防盗报警器,报警器,声音警报器”等商品上注册了第10054096号“MIKA 米家”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6日。
联安公司称,自己拥有“米家”注册商标,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公司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智能摄像机1080P、小白智能摄像机、行车记录仪、烟雾传感器报警器、门窗传感器、天然气报警器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计算到2017年12月4日)。
小米通讯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在被控侵权期间内各被控侵权商品总销量达5.8亿余元;小米科技公司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售的数据达3.2亿余元,京东提交的数据表明其销量达7300余万元。
杭州中院认为,联安公司注册涉案商标的时间是在2012年,而小米方面宣布推出“米家”品牌的时间是在2016年。因此,本案并不是抢注他人商标再提起诉讼的情形,联安公司注册本案商标并无恶意。
杭州中院法院认定小米通讯公司侵权成立,小米科技和小米通讯作为共同销售方,对部分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杭州中院确定小米通讯公司应承担1200万元的赔偿金额,小米科技公司基于其销量占总销量的比例,承担相应部分的连带责任,即对其中68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小米通讯公司和小米科技公司还需要对联安公司为本案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103767元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法院判决,小米集团回应称,公司并不认同一审判决中提及的利润计算方法。小米此前已告知法院,2018年报中已披露小米硬件综合税后净利润率低于1%。尽管不同品类净利润有所不同,但一审判决中所言30%显然极大背离事实,对此公司深表遗憾及强烈异议。小米还表示,将及时提起上诉,尽快解决双方争议,维护小米自身正当权益。
为争夺商标告至最高法赢回商标
雷达财经注意到,这并非小米首次因为商标发生法律诉讼。雷达财经以“小米+商标”为关键字,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共检索出5333 条结果。
为了争夺商标,小米曾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1月25日,小米科技申请注册“小米游戏盒子”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第41类,类似群4104;4101-4102;4105):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视频制作;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安排和组织大会;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游戏器具出租(简称复审服务)。
但因为有三个商标与小米申请商标类似,2019年3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为由,对小米科技的申请予以驳回。
小米科技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判决驳回小米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
小米科技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2019年12月12日,北京高院做出判决,小米科技公司相关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并非小米科技唯一一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交锋,其曾有一次胜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历,堪称罕见。
2015年12月22日,小米科技申请一图形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第37类3701-3718群组):维修信息;建筑;采矿;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清除电子设备的干扰;医疗器械的安装和修理;汽车保养和修理;飞机保养与修理;造船;照相器材修理……
左为小米商标 右为已有商标
不过,因为该商标与名佳锁艺商标类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小米科技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小米科技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如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判决驳回小米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小米公司负担。
小米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小米申请商标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小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认为,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即2018年6月13日引证商标在全部服务类别上被撤销并公告,不再成为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根据再审程序中出现的新事实,小米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成立,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486号行政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行初4458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7]第46685号关于第1867485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第18674856号图形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小米成功获得该商标
雷达财经查询发现,目前,小米科技已经成功获得该商标。
多次利用商标维权
雷达财经查询发现,小米科技申请商标已达6244件。
手握众多商标的小米,积极利用商标维权,为此起诉过淮安、南京、宜昌等地多个公司。
2017年,小米科技经调查发现,淮安市苏飞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下称“苏飞通信”)在其经营的商铺内销售的耳机商品上使用了与小米科技商标相同的商标。公证处的公证员对上述销售行为进行了公证。
小米科技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苏飞通信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小米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损害小米科技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为此,小米科技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小米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请求判令苏飞通信在《淮安日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本案诉讼费用由苏飞通信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小米科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苏飞通信未经小米科技授权许可,擅自销售标注与小米乐基享有的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产品,依法应认定其侵犯小米科技商标专用权。
法院判决:苏飞通信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赔偿小米科技经济损失一万元;驳回小米科技其他诉讼请求。
小米还曾与零售巨头沃尔玛发生商标纠纷。
2017年11月28日,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长春市沃尔玛购物广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耳机1个,付款后取得小票及票据各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购买地点进行了拍照,在当天购买结束后对小票、票据及所购买的产品进行了拍照并对上述购买产品进行了封存。上述被封存的购买产品、小票及票据交由小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保管。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两名公证员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2017年11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国信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对上述情况予以公证。
经法院当庭查验,被控侵权商品纸质外包装正面、塑料包装盒背面突出使用了小米图形及文字标识,经对比其中图形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文字标识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被控侵权商品塑料包装盒内部胶垫正面突出使用了小米图形标识,经对比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同。
被控侵权耳机并非小米公司或该公司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
法院判决,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长春前进广场分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小米科技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赔偿小米科技经济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共计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