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地地道道的造假公司”就这样产生了,他们就开始瞒天过海,欺骗信访人欺骗各级领导。
河南省郏县县委,郏县人民政府信访领导小组文件:郏信组(2010)78号 呼吁:尊敬的各级领导,,公检法司的各级领导和干警,各界人士和广大网民朋友,请你们公正的评论吧 关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案卷书面材料的案件‘殴打他人’一案和我妻子徐小玲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自三级终结后,2009年6月12日郏县公安局对我妻子徐小玲行政拘留6月24日出来,这期间以来一直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出具7个证据,要求郏县人民检察院依法确认,长期超过法定期限不给书面法律文书,郏县县委,郏县人民政府信访领导小组,组长李捍卫,副组长张磊渎职,侵权玩忽职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温家宝总理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周永康书记曾多次批示,转办到郏县政法委,群工部的案件及2009年6月15日豫政法执监信(2009)2号交办通知的有关规定,郏县政法委群工部。公安局不是上报三级终结就是上报结案回访,长期超过法定期限不给信访人书面法律文书。就是不给信访事的确认。 控告一:2010年1月23日,我妻子徐小玲在网上向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7个证据要求依法确认,受理后,转办到省信访局又按程序转办到郏县县委群工部,郏县县委群工部2010年2月23日在网上上报的还是三级终结。 控告二:郏县检察院到2010年1月25日作出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没有针对我信访人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7个证据的依法确认。一,郏县检察院栽赃陷害,颠倒黑白,故意重新帮助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故意避开我的实际诉求所答非所问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二,郏检访答(2010)2号答复通知书中的定性认为构不成抢劫犯罪提出控告:我信访人不是叫他们定性,是要求他们针对“我信访的事实”依法确认。2010年1月26日我再次要求郏县检察院针对我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7个证据。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38条第一,二,三,四款之规定依法确认。第39条之规定尽快给我书面法律文书,长期超过期限,至今也不给我书面法律文书。 控告三:郏县政法委渎职侵权,玩忽职守,抗拒2009年6月15日豫政法执监信(2009)2号交办通知的有关规定,长期超过法定期限,至今也没给我书面法律文书。我在2010年8月2日看到郏县政法委在2009年7月30日上报结案回访中说,责任单位郏县公安局。而我对结案回访提出如下要求,1,要求依法追究谁替我按手印和签名字的法律责任。2,要求见回访领导。3,要求依法追究郏县政法委和郏县公安局长宋岳州,玩忽职守隐瞒谎报的刑事责任。4,要求郏县政法委在2009年7月30日上报结案回访的书面法律文书尽快给我信访人。至今法律文书也没给我。 控告四:我看到2010年8月23日《中共郏县县委,郏县人民政府信访领导小组文件》郏信组(2010)78号造假公司一文中,第三款项歪曲事实欺上瞒下。 关于2009年6月12日郏县公安局对我行政拘留至6月24日出来,长期以来我一直是控告郏县公安局故意伪造证据改变抢劫性质一案提出5个问题7个证据是有依据的,我要求依法确认是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要求依法确认与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终结的案件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诉求。有据可杳。我在2009年6月份以来,给中央,省,市,县各级领导总共寄了198封快件信(每封信内装有信,材料和证据三份),我每封信都留有存根等,,,,, 以上情况属实,不管从什么角度看,郏县公安局因我的案件从来没有说一句真话,每时每刻都在造假,起初是自己一家造假,后来是伙同郏县检察院,郏县政法委,郏县县委,郏县人民政府信访小组和上级平顶山市公安局,河南省公安厅等多部门造假! “地地道道的造假公司”就这样产生了,他们就开始瞒天过海,欺骗信访人欺骗各级领导。 请网民们回复和各级领导关注! 呼吁人:委托我的妻子徐小玲,河南省郏县城关镇人。身份证号:4104251968121300X电话:15837596359 13569595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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