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一中法院审理了一起买房人由中介牵线购买“内部房源”的案件。通过“关系”花了三十多万元总算如愿拿到确认单的何女士,却发现自己其实遭遇骗子重金打了“水漂”。由于提供假订房确认单的骗子在受到刑事处罚后无力退赃,何女士将房产中介告上法庭索赔。在这起混杂着刑事责任、中介和买房者本人过错的案件中,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判决中介公司全额返还佣金3万元、意向金10万元,并按责任比例赔偿何女士10万元。
2012年10月,何女士委托某房产经纪公司表示欲买某热销楼盘的商品房,经某房产公司联系介绍,尤某以帮忙认购该楼盘“内部房源”为名,收取了何女士10万元购房意向金。后某房产公司又通知何女士前往中介门店领取了订房确认单,何女士当场向某房产公司支付了3万元佣金,向尤某支付了20万元“办事费”。2013年5月,何女士发现该订房确认单系伪造,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尤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他的个人财产,但其银行卡上余额不足500元,2014年10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尤某相应刑期,认定其诈骗何女士30万元,并责令尤某退赔,然而此时尤某所得赃款已挥霍殆尽未能退赔赃款。之后,何女士向某房产公司索赔,但某房产公司只同意返还3万元佣金。
何女士于2016年2月将某房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万元佣金、10万元意向金,并赔偿20万元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产公司自愿返还佣金应予以准许,但何女士支付的购房意向金和办事费用均由尤某收取,且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已经认定由罪犯退赔,退赔部分也未移送执行,何女士直接要求某房产公司赔偿依据不足。
因此,法院判决某房产公司返还3万元佣金,驳回了何女士其他诉请。拿到这份判决书后,何女士自然不服,遂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对于10万元意向金,虽于刑事判决中先行确认了尤某的刑事退赃义务,但某房产公司作为连带安全保证人,亦应当承担民事返还义务。对于何女士支付20万元“办事费”遭受的损失,鉴于某房产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中介机构,面对尤某提供的虚假《客户订房确认单》,理应具备比普通购房者更高的鉴别意识与能力,但其在未经核查程序的情况下,即通知委托人到店支付报酬,严重违反了居间合同的安全保障义务,客观上对于尤某欺诈目标的实现负有重大过失责任。而何女士本人意欲通过非正常途径取得涉案小区的购房资格,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据此,改判某房产公司向何女士返还佣金3万元,返还意向金10万元,赔偿损失10万元。(记者周洪 通讯员敖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