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30日早上8点30分,范某娜醉酒驾驶机动车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行驶至宁夏路与永嘉路路口时,驶入右侧车道,并直接撞向前方正常行驶的鲁B65U**号机动车,导致鲁B65U**号机动车后部左侧损坏。后经抽血检验,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娜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2019年10月30日早上8点40分,交警市南大队接到市民报警称,在宁夏路与永嘉路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市南大队指挥室立即通知事故科,组派民警前往事故发生地进行处置。当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鲁B65U**号机动车后部左侧损坏,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前部右侧损坏。在与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娜交谈中,闻到其身上酒精味道浓烈,随即对驾驶人进行了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在几次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后显示,范某娜体内乙醇含量高达207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民警告知驾驶人范某娜不能驾驶车辆同时需要到事故科接受调查时,范某娜突然情绪激动,表情委屈的说自己并不是驾驶人,发生事故时是朋友驾驶的车辆,与自己无关,在经过对方车内人员证实后,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内只有范某娜自己一人,并无其口中所说的“朋友”存在,随后办案民警将范某娜带上了警车,送至医院进行抽血建议并且到事故科进行下一步调查。
在路上,范某娜突然哭了起来,并且承认车内只有她一人,而且车是刚刚购买,因为当时害怕不敢承认是自己开的车。回到事故科,驾驶人范某娜情绪平稳了一点,在询问过程中,范某娜说自己是某酒吧的工作人员,因为工作关系一直喝酒到凌晨,下班时已经是第二天的清晨,没有考虑到自己已经喝了很多酒,便直接开车回家,可能是因为酒精的缘故,不知怎么回事突然车辆右转并且撞上了前方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
为了证实范某娜的说法,办案民警调取了事故发生地周边的监控录像,发现范某娜驾驶的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沿宁夏路西向东行驶至永嘉路时,本来直行的车辆突然驶向右侧车道并撞向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鲁B65U**号机动车,造成车辆损坏,所幸无人员受伤。
目前,范某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通过抽血检验,鲁B643**号(临时牌照)机动车驾驶人范某娜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范某娜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件已经移交司法机关,同时范某娜将面临6个月以下的刑事拘役,吊销驾驶证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
市南交警提醒各位驾驶员,临近新年,朋友聚会增多,切记朋友驾车参加聚会,为了他人和自己的安全,席间喝酒后不要开车,一定要遵纪守法,保证安全。(通讯员 白亮 殷蕾)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