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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药物致人过敏后怕被报复 又用多种手段将其杀害 男子获刑12年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上发布了一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梅立毅于2003年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为被害人注射药物,导致被害人发生过敏症状昏迷。梅立毅害怕被害人苏醒后报复,遂采取多种手段致其死亡。直到2018年,被告人被抓获。法院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判决书显示,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梅立毅在其经营的保健品店内为黄某乙治疗,在静脉注射两种药物后黄某乙昏迷。梅立毅因害怕黄某乙苏醒后报复,遂采取多种手段致黄某乙死亡。梅立毅于次日凌晨将尸体移至附近利民市场楼梯台阶上后逃离扬中市。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梅立毅在天津市北辰区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梅立毅对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其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梅立毅在平时受到被害人欺压下一时冲动实施了犯罪,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且并非预谋犯罪。被告人梅立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梅立毅在其经营的扬中市三茅镇为民巷保健品店内为黄某乙(男,殁年29岁)治疗,在给黄某乙静脉注射两种药物后,导致黄某乙发生过敏症状昏迷。梅立毅因之前与黄某乙有矛盾,害怕黄某乙苏醒后报复,遂采取多种手段致黄某乙死亡。次日凌晨5时许,梅立毅将黄某乙尸体移至扬中市三茅镇为民巷利民市场东2号门电梯间西侧楼梯台阶上,后逃离扬中市。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系被他人捂压口鼻部、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后被移尸、抛尸。

2018年11月2日,被告人梅立毅在天津市北辰区被抓获归案。

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梅立毅赔偿经济损失,被告人梅立毅亲属代为赔偿人民币200000元。后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出具谅解书,建议法院依法酌情对被告人梅立毅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立毅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

被告人梅立毅在侦查期间及当庭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供认其在扬中妇幼保健所工作时曾为黄某乙做过割包皮手术,事后黄某乙以手术不成功为由多次闹事,其无法继续在保健所上班。后其在为民路经营保健品店,黄某乙常到店里来找茬、拿药不给钱。事发时黄某乙处于昏迷状态,其掐人中没有反应,担心黄某乙苏醒过来会报复,即实施了掐颈部、捂口鼻、电话线系颈部、玻璃杯砸头部等一系列行为致黄某乙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梅立毅在给黄某乙静脉注射药物治疗时,导致黄某乙出现过敏症状昏迷,其未采取急救措施,反而采取暴力手段致黄某乙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梅立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黄某乙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本院审理期间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临时起意故意杀人案件,在量刑时亦可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梅立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13日止)。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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