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发生在南宁市江南区的一起纵火伤人案,曾引发广大市民的关注。事后证实,纵火伤人男子黄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
因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12月5日,南宁市江南区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以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有期徒刑7年。
▲宣判现场。
20出头的黄某是南宁市邕宁区人,与父母租住在南宁市江南区五一东路南化小区。2018年8月26日17时许,黄某回家,忽然将租住房屋的床、柜子等物品烧毁。
随后,黄某又持两把水果刀冲出家门,对该小区内的群众随意追砍,致使韦某某等4名未成年人,以及杨某某等6人脸部、颈部等部位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杨某某、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陈某、杨某某、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当晚8时许,黄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经精神医学诊断,黄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黄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黄某以持刀随意追砍他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二人轻伤、三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黄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鉴于黄某案发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归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根据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当天,黄某的家属代表旁听了宣判过程,黄某未表示上诉。
主审该案的张显远法官告诉记者,我国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中,黄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身的行为能力,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关于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并因之造成悲剧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张法官提醒,作为精神疾病患者的家属应切实尽到监护责任,让患者及时接受必要的药物治疗与心理治疗。对于大众而言,则应该正确看待精神疾病,关爱精神疾病患者,为其提供良好的人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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