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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房屋能够多得补偿费吗?

某县法院不久前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该县川东村村民孙某十年前向村里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修建厂房,承包期限是25年,这些年来孙某的生意红红火火。2011年的时候,川东村被划归到当地开发区管辖,村里的土地也随即被征收,政府部门也在村里发布了征地公告。一想到补偿款,头脑灵活的孙某思前想后便决定赌一把,他派人在厂子里的空地上临时修建了几个简易仓库,并把原有的厂房进行了扩建。但最后在计算补偿款时,工作人员以已经向政府申请停止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为由,坚决拒绝对孙某扩建的厂房进行补偿,双方争执不下,最后闹到了法院。那么,孙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支持吗?

由于当前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因此各个地区的执行的标准不很统一。我们在此以北京市的规定为例,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2)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3)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4)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5)房屋、土地租赁;

(6)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六项内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因而,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房屋将会得不到补偿。因为征地公告发布后,改建、扩建的部分会被认为是违法建筑。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24条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所以,如果按照北京市的规定,从孙某所遇到的事例来看,在征地公告发布后,用地单位已经申请暂停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孙某新建房屋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要求,故而这种改扩建的建筑是得不到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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