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15时50分,韦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桂G4Pxxx的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来宾市象州大桥路口200米时,与驻停在道路一旁的四轮电动巡逻警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民警发现摩托车驾驶人满脸通红并一身酒气,民警意识到该男子可能涉嫌酒后驾驶,便拿来酒精测试仪欲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测试,但是该男子仍然不配合民警的工作,最终民警只能采取强制措施将其带往县医院进行抽血检验。
经司法中心鉴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20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随后联系上了韦某的家人,并通知韦某家人将其领走,待验血报告和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作进一步处理。而在民警与韦某家人通话时,其家人告诉民警韦某患有精神疾病,经常出现幻听。
患有精神疾病?
还出现幻听?
是真的患有疾病?
还是试图利用精神疾病
当借口来逃避法律的处罚呢?
面对这一情况,民警对于韦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了调查,经广西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韦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缓解期,且处于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其喝酒过程中无精神病性病状,也未受到精神类疾病的影响,韦某知道自己开车不能喝酒,依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JD0104002-2016)》5.2.2之条款,评定被鉴定人韦某对危险驾驶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大多数人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犯罪都有这样的误区,那就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间歇性的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不要以为患有精神疾病就能够逃脱法律的惩处。
最后,经司法中心鉴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韦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19.20mg/100ml,已经超过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因韦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象州大队认定韦某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来宾市象州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韦某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