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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文书放老赖出境,“系统”不是用来背锅的

近日,有知情人士反映,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存在伪造法律文件、违法解除“老赖”出境限制的情况;而且,这名“老赖”还是欠了6000多万元的巨额本息,申请执行人有充分的理由担心这个“老赖”转移资产、逃往海外。丹阳市法院回应称,举报人提供的文件有是有,但并非法院的正式文书,而是办案过程中填入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的。

举报人提供的这个文件,如果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就很难解释在申请执行人明明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何文件里出现了“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的字眼,这不是睁着眼睛说瞎话,无中生有吗?知法懂法执法的法院工作人员不应该犯如此低级的错误,所以一定应该是“系统自动生成的”,否则就应该有人为这种低级“失误”承担应有的责任。然而,还是很难理解“系统自动生成的”文件为何还能正儿八经地盖上了公章?不知道丹阳市人民法院应用的是什么办公系统,“智能”得好像有了自主意识,科幻小说里才有的情节,居然在现实中发生了?

而无巧不巧的是,这份漏洞百出的文件,却又刚好赶上“法院系统电脑升级”,“造成法院做的这个文件没有传输到公安局去”,也就是说“这份文书并没有能发生解除被执行人吴某某、魏某出境的法律效力”。如此一来,丹阳市法院方面的解释基本能够“逻辑自洽”了,涉嫌违法违规的错漏文件既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那么自然就不存在丹阳市人民法院制作假文书放“老赖”出境的情况了。该法院的办公系统原来只是“闹个玩儿”?丹阳市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在对执行申请人解释时说,他都不好意思了,这个世界上就有这么巧的事情……但太巧的事情凑到一块儿,难免令人感到蹊跷。

其实用蹊跷也难以解释,因为事实上,被执行人吴某某夫妇不仅被解除了出境限制,吴某某的妻子魏某还曾经在此后去过澳门几天。丹阳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的解释是,确实解除了对于吴某某夫妇的出境限制,但是并不是依据举报人手中的双方达成和解的文件,而是根据吴某某夫妇提出的申请来解除的限制出境。这样的解释就没毛病了吗?当然不是。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解除限制出境措施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中的一项,即: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然而,本案中的被执行人吴某某夫妇并不满足任何有关条件,为何就能一提申请就获得解除限制了呢?这又是哪个“系统自动生成的”呢?

种种解释很难自圆其说。事实究竟如何?是暗箱操作、私放“老赖”出国后“甩锅”给系统,还是办案流程确实存在漏洞?其实,公众宁愿希望确实是丹阳市人民法院的办公系统出现了BUG。思想家培根说:“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相较于办公系统的BUG,法律的水源被污染了更不容易治理。目前,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已经介入进行调查。期待调查结果能够充分释疑,一旦发现渎职枉法的行为,就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而不能听之任之将责任甩给“系统”,毕竟“系统”是用来办公而不是用来“背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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