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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离职的讨薪网红主播反被判赔钱

台海网11月21日讯(海峡导报记者陈捷通讯员海法/文陶小莫/漫画)一说起网红主播,大家想到的大多是“名利双收”、年入千万,但是也有的网红主播为了讨薪闹上法庭。

近日,海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网红主播追讨工资的合同纠纷案件,但是,随着案件审理过程的深入,该案的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最终,追讨工资的网红主播反被告上法庭,还被判赔钱给公司。

起因主播离开公司,引发一场官司

2018年6月26日,厦门某文化传媒公司与主播小玉签订《合作协议书》,小玉成为该文化传媒公司品牌下的“艺人”。

协议签订后,小玉搬至文化传媒公司租赁的房产内,在直播平台使用一个账号开始直播,其间该账号的粉丝量从2000多上涨至93000。

该账号进行直播或发布小视频后,粉丝会打赏产生收益,同时亦有部分广告收入,这些收益扣除直播平台抽取的50%费用后,剩下部分按小玉60%、文化传媒公司40%的比例进行分配。

文化传媒公司负责直播账户收益的支配支取,小玉应得部分则由公司法人陈某以微信或支付宝转账形式支付,其中陈某分别于2018年7月-10月向小玉转账5次,总计11479.8元。

2018年10月19日,小玉离开了文化传媒公司,同时将该账号中的内容悉数清空,此后未再返回公司进行网络直播。陈某在该日约谈小玉,并对谈话内容进行了录音。

根据录音记录,当时,陈某说:“小玉,在没解除这个关系之前,你确定要离开文化传媒公司?你想好没有?”

小玉说:“我想好了。”

陈某说:“在你没有解除公司合作协议书之前,你确定就这么走吗?”

小玉回复说:“嗯。”

陈某说:“那可以啊,你先想好就行了嘛,后面会有人找你的。”

互告主播追讨工资,公司索赔违约金

小玉离开公司后,于今年3月向海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与文化传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后者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多元。

不久后,海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小玉与文化传媒公司系民事合作关系,非劳动关系,裁决驳回小玉的所有仲裁请求。双方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均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面,小玉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另一方面,被告的文化传媒公司也将追讨工资的网红主播告到了海沧法院。

文化传媒公司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文化传媒公司与小玉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让小玉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及文化传媒公司因处理合同纠纷而支出的律师费9000元。

判决主播赔偿违约金和律师费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小玉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合作协议书》可否解除?二是小玉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关于小玉是否违约及合同解除问题,法院认为,小玉作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网络主播,对该行业应当具备相当的认知,理当清楚合同签订后其负有按经纪人要求开展网络直播等合同义务。小玉是在未与文化传媒公司协商一致解除案涉《合作协议书》的情况下,自行离开文化传媒公司,单方终止履行《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义务,该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

关于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法院认为,小玉的违约行为确实会导致文化传媒公司遭受一定的经济损失,小玉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小玉的发展前景以及其可能给文化传媒公司带来的收益等因素,法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酌定违约金数额为5万元。

最终,海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文化传媒公司与被告小玉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并要求被告小玉支付原告文化传媒公司违约金50000元以及律师费9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讨薪主播为何反被判赔钱?

法官说,《合同法》规定了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演艺经纪合同属于一种具有鲜明行业特征属性的商事合同,兼具居间、委托、代理、经纪、服务的综合属性,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的知名度及影响力紧密相关,而经纪公司在艺人初期培养、宣传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成本。

本案中,文化传媒公司与小玉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

因此,文化传媒公司有相应合同依据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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