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牡丹区交警大队通报的一起案件中,闯红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受伤,还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据介绍,8月19日20时许,张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市重庆路与东方红大街交叉口处,与沿东方红大街由西向东的朱某某驾驶的鲁R**60A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均有受损。
交警部门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发现,事故发生时,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交通信号通行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非机动车闯红灯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大原因。事故发生后,非机动车驾驶人往往是受伤的一方,出于“同情”,他们即使存在交通违法行为,但往往不会被追究责任或只是承担较轻的责任。如今,随着执法越来越严格、规范,这种状况也在发生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交警部门确定张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牡丹晚报全媒体记者 孟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