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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琐记: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就问你怕不怕?

前些天,一位也在法院工作的朋友在朋友圈发了这样一条信息:

这位同仁表现出来的为难与无奈的情绪,橙子也是深表理解啊。

近些年,不时有精神疾病患者伤害他人或者被伤害的新闻。其实在日常的民事审判过程中,民事法官也经常会遇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遇到这类案子,法官也是相当的困扰。

困扰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是存在一定的人身危险

橙子之前在审判琐记:凌乱的一天一文中提到过,有一件离婚纠纷,橙子带着助理给被告送传票,没想到被告是位精神疾病患者,不仅妄想原告受到迫害,还坚称自己的水里被人下毒,拉着橙子非要橙子也尝一尝。橙子费了好大的劲才挣脱,带着助理真是落荒而逃。

前些天橙子在法庭开庭,没一会隔壁法庭就传来了激烈的争吵声。隔壁法庭也是家事庭的同事在开庭,家事案件庭审中出现争吵乃至肢体冲突都不稀奇,问题是隔壁法庭应该还没开庭,听声音像是当事人在和书记员争吵,这就奇怪了。事后询问承办案件的同事才知道,一方当事人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刚到法庭,看到书记员正在准备庭审笔录,非要书记员立刻删掉不许记录。开始书记员并没有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疾病,所以出现争吵,最后只好延期开庭。

二是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定代理人

一方当事人因为患有精神疾病,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必须有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但是一些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并不好确定,互相推诿乃至逃避诉讼的情况时有发生,即便法庭指定了诉讼代理人,被指定的个人或组织也不出庭,给法官正常审理案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曾有一件案件,被告是位女性,精神残疾二级,监护人是她的姐姐,经查早已出国,她的三位哥哥,谁也不愿意作为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最后指定其中两位出庭,结果开庭时只来了一位,第二次开庭时两位均未出庭,遇到这种情况也真是无能为力。

三是难以确定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还有一类精神疾病患者,曾经因患有精神疾病进行过治疗,目前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但是精神疾病是否治愈,是否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没有任何书面材料可以佐证。

曾经有一件离婚纠纷,男方是被告,曾经精神疾病发作殴打单位领导被强制送到相关医院进行过治疗,出院后仍在原单位上班。女方起诉离婚,开始本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没想到被告接到通知后来到法院领取了传票,经询问表示同意离婚。橙子顿时坐蜡,这可咋整。被告没有治愈的诊断证明,没有残疾证,也没有被宣告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橙子赶紧和男方的近亲属联系,他有一位哥哥,远在南方,表示不插手这件事,再联系他的父母,居然也表示不插手这件事。还好被告的母亲来法院接受了询问,表示被告很倔,坚决不同意她管被告的事。我问您同意他离婚吗,她表示服从法院判决,我又问您愿意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吗,她表示很为难,怕被告发脾气,最后好说歹说她才同意当代理人,同意出庭,但不发言。

开庭那天,我赶到法庭时,发现男方的母亲来是来了,安静的坐在旁听席,怎么也不肯和被告坐在一起,而被告居然在和原告聊调解的事,表示同意夫

我当即打断他们,对原告说本庭不会允许你们调解,必须判决,如果分割房屋的话,房屋的市场价值只能进行评估,不允许双方协商。原告大概明白了我的意思,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量了一阵,表示不再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解决。被告表示同意,我又询问被告母亲的意见,她也表示同意,最后案件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说实话,这是我能想到的最稳妥的处理本案的方式,但我也不知道若干年后,这件案子会不会因为被告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出现反复。其中的诉讼风险,也只能自己承担了。

诉讼像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反映着社会的方方面面。精神疾病患者是不幸的,所有人都应该当共同努力保护他们的权益,这不仅有利于他们,也有利于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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