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照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虚假宣传的开发商认定为消费欺诈,按照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三。只有让开发商感受到虚假宣传带来的肉疼,才能遏制这一现象。
(视觉中国/图)
买房时宣传的“千亩湿地公园”变成了“尸地”,让准业主感到惊悚。实际上,房地产销售过程中的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屡见不鲜,但是惩处不力,让买房业主屡屡被坑。
据媒体报道,江西南昌的一位准业主在自己已经购买的在建楼盘附近玩无人机航拍时,发现楼盘周边原本宣传为“千亩湿地公园”的地方,竟然是一片墓地。记者在楼盘营销中心看到,楼盘区位图上确实标注着这块地方是“千亩湿地公园”。工作人员表示,湿地公园仍在规划中,目前暂时是墓地,销售中心已经张贴了一份“红线外不利因素告知单”告知买房者。不过,这份标注着规划中的千亩湿地公园目前暂时为墓地的不利因素告知单发布日期是2019年10月20日,而此前版本的告知单中,并没有注明其现为墓地。而很多购房者是今年四五月份就买了,当时看房的时候,这片墓地被围挡和土堆挡住,什么也看不到。尽管政府部门的规划文件显示这块墓地的规划确实是“公园绿地”(也与开发商宣传的“湿地公园”有所出入),但是规划不知道何时才能落地,现状的墓地,显然对很快就可能收房入住的购房者影响很大。
其实,房地产开发商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比比皆是。就在前几天,湖南长沙一楼盘被爆出宣传中的“人工湖”,变成了用蓝色涂料在塑胶地面上画出来的,当时宣传的小区绿化率41%,但实际上是大面积的植草砖,而且很多草都已经枯死了。这让当初冲着楼盘“高绿化率,公园式景观”的宣传而来的业主大呼上当。有些楼盘宣称有高大上的配套商业设施、学校等,但实际上,这些配套设施真正建成还不知猴年马月。还有些郊区楼盘宣称离市中心区只有一小时车程,但算的是道路畅通无阻的情况下开车走高速的时间,实际上算上交通拥堵,真实路程可能要两三个小时。
为什么房地产虚假宣传层出不穷?不是因为没有法律法规监管,而是因为处罚太轻了,违法成本对于开发商来说就是九牛一毛,自然不放在心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法第20条则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5年发布,现行有效)都对房地产广告做出了规定。广告法第26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第28条规定,广告中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为虚假广告。但是对于虚假广告的处罚,除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之外,只能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而违反广告法第8条中关于房地产广告的特殊规定的,处罚额度甚至更低,只有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两百万元的罚款,对于财大气粗的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自然只是小钱,多卖一套房子的收益就绰绰有余。这样的处罚力度,自然难以对他们形成任何威慑。
尽管民法上(以及消费者保护法),对于严重虚假宣传而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决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有一些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案例被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房地产退回购房款并赔偿利息损失,但是在卖方市场、房价上涨的情况下,购房者拿回购房款,可能早就不够重新买一套房子,所以很多购房者最后不得不被迫妥协。这样的情况也让开发商们有恃无恐。
要保护购房者的利益,就要加大对房地产上的虚假宣传的惩处。除了行政处罚之外(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有据,在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处罚额度修改之前,无法对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作出更高的处罚),还可参照消费者保护法,让虚假宣传的开发商赔偿购房者的损失,对于虚假宣传的开发商认定为消费欺诈的,按照消法的规定退一赔三。只有让开发商感受到虚假宣传带来的肉疼,才能遏制这一现象。
辛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