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美在线网  >  新闻 > 正文

汉中一公司,因拒不整改被罚4万!

原标题:汉中一公司,因拒不整改被罚4万!

11月1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公布对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按日连续处罚的决定。

决定中称:8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南郑分局发现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存在金属钙车间煤炭堆放间外废气排放烟囱旁有颗粒较细、干燥的灰渣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8月12日,南郑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月16复查期间,该公司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连续违法4日。10月7日南郑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南环罚字[2019]35号),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1月1日南郑分局以《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南环罚告字〔2019〕51号)告知该公司有陈述和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未向南郑分局书面提出进陈述和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该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共计4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汉中市南郑区环境监察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南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汉中锌业特种材料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南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