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以不符合招用条件为由解除试用期员工,但企业的招用条件却没有明确规定,这样的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
某电子公司部门经理看中朋友李某的销售工作经验,介绍李某到该部门任销售专员一职,当时公司经理并没有向李某出示任何招聘条件,也没通过其他方式向李某介绍招聘条件。2010年,双方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合同中只约定李某职衔为销售专员并未对工作岗位具体描述。两个月后,李某接到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以李某不符合招聘要求为由解除合同。李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试用期对企业是把双刃剑,如果试用期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将承担不利后果。企业试用期解除合同要证明企业有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有证据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通知由员工接收。本案中公司没有向李某出示录用条件,无法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就不能解除合同。
法律提示:公司一定要明确录用条件,并有效公示,才能起到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