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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一中介公司被收购 租客租期内被要求搬离且无赔偿

租期未到突然被要求搬离,原因是房屋中介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且只退剩余房租和押金,不退管理费也无违约赔偿,但张女士搬离近一个月还未收到退款。

租客:中介未经同意私自进房间 还突然要求搬离

张女士是商洛人,因工作原因去年12月在西安市南二环的中海华庭小区与其他4人一起开始合租生活,并与西安宝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至今年11月30日,房租半年交一次,每月租金1200元,管理费一年365元,押金1200元。

5月中旬,张女士交清了剩余房租,但离房屋到期还有3个月时,张女士的房间便开始经常有陌生人进入。“8月开始,中介以查水表等名义带陌生人进我的房间,有一次还没有提前通知,是我回家后感觉有人进过房间,问了中介才说是查水表。”张女士说,实际上,她的房间里并没有水表,查水表明显是个幌子,其实是带其他租客来看房。

11月7日,华商报记者在张女士与宝辉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上看到,8月27日,张女士询问中介是否进入了房间,对方回复,是进去过,因为要查看房间内的水表,比较着急只在租客群里通知了,下次会经过张女士同意后再进。张女士询问最近经常看房的原因是什么,对方则解释说是水表有问题。

此后,在9月20日,张女士突然收到一条陌生号码发来的短信要求其尽快搬离,记者看到短信上写着:您现在居住的房屋已经变更为我们公司,请您尽快搬离,有疑问请联系上一个公司负责人刘先生。“新公司是西安顺阳置业有限公司,之后有一个负责退款的马先生说,搬走后只退剩余房租和押金,不退管理费,也没有赔偿。”张女士最后妥协并于10月13日搬离,但到现在还未收到3000余元的退款。

宝辉公司前负责人:可能存在误会 会尽快沟通解决

7日下午,记者拨打了给张女士发送要求其搬离短信的手机号码,对方自称是西安顺阳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张女士收到的短信是误发,最近两个月未要求租客搬离,宝辉被收购后,愿意续租的租客也与顺阳公司签了新的租房合同,但退租租客的房款问题,他不清楚。

记者从天眼查上看到,9月19日,西安宝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刘先生变更为孟先生,孟先生也是西安顺阳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日下午,记者联系到负责协调退款的马先生,他自称是自由房屋经济人,今年9月经过他的介绍,西安顺阳置业有限公司收购了西安宝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共有10多套房屋需移交,但目前还剩几套一直未移交,宝辉的前负责人刘先生也联系不上,导致部分租客的退款未核算清。

随后,记者拨打了刘先生的电话,他说,现在西安有太多的房屋中介公司,行业经营困难,想转行但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所以将公司所有房屋资源一次性移交给了顺阳公司,但签合同时未约定租客剩余房租由谁承担,而且办完收购手续后,他一直在外地,将剩余所有事宜委托给了马先生,不清楚现在有什么问题。“这里面可能存在误会,我11月15日回西安了解清楚后,会尽快解决租客的问题,如果是我们的责任,我们会承担。”

律师:中介不得擅自进入租客房间 且需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认为,张女士与西安宝辉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对房屋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和居住权,中介公司进入张女士住宅必须经过张女士同意,且不得以查水表为由擅自进入张女士房间。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多次未经张女士同意进入其住宅,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中介公司被收购后,谁来承担违约责任?韩朝泽认为,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中介公司不能以其与第三方的收购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约定。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中介公司以被第三方收购为由提前中止合同,应当以支付违约金等形式向张女士承担违约责任。”

华商报记者 田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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