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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名被告获刑 最高判了5年3个月

宣判现场 记者 张志杰 摄

11月6日,雁塔区法院对4起涉恶类案件进行宣判,涉案20名被告人均获有期徒刑。4起案件包括2起强迫交易案、1起诈骗案和1起寻衅滋事案,其中两起强迫交易案均与阻扰施工、强揽工程有关。

用拉土车堵工地门

10人阻挠施工强迫交易

西安天地源曲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天地源曲江公司),将天地源·曲江香都C区项目土方工程发包给陕西鑫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宇公司),鑫宇公司进驻工地施工。被告人何某、何某震等10人为了承揽上述工程,经预谋,以该项目土方工程工地占用羊头镇村土地、土方工程应由本村村民施工为由,用拉土车堵工地门,在工地门口拉横幅,并且组织村民实施上述行为。直接或间接给鑫宇公司和天地源曲江公司施压,迫使鑫宇公司将承揽的涉案土方工程转让给何某、何某震等人挂靠的陕西乔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4年3月26日与天地源曲江公司签订三方施工合同。

2014年3月,何某、何某震等人入股开发该土方工程,涉案土方工程由何某、何某震等人完成施工。经鉴定,鑫宇公司共向何某等人挂靠的陕西乔佳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转款19895355.74元。2019年1月底至3月19日,何某等10名涉案人员先后到案。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何某震等10名被告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分别被判处4年至2年又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通过堵门、威胁、破坏等方式

强迫他人使用自己的施工机械

2017年10月18日,西安朔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朔坤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公司)就金地曲江风华项目DK-4一期洋房及售楼部桩基采购及施工工程签订合同,约定由大秦公司承建金地曲江风华项目DK-4一期售楼部20号楼、洋房6号-13号楼及其车库部分等所有桩基。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大秦公司进场开工、进出设备、正常施工过程中,西安市雁塔区裴家空村村民被告人赵某、白某、赵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通过堵门、威胁、破坏等方式多次强行阻拦干扰,并迫使施工方将施工项目转让给其自有机械进行施工,分别实施了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大秦公司相关负责人被迫与赵某、白某协商,最终使用赵某的装载机和白某的打桩机并签订协议。之后,大秦公司先后向上述二人支付使用装载机、打桩机的费用等共计164200元。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白某均构成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5年又3个月和4年又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又3个月。

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

致多人受伤

2016年以来,以被告人王某昭为首,以王某昂、庞某、赫某文(另案处理)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团伙,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致多人受伤。

2016年4月25日,受害人鲜某某来到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位于雁塔区永松路99号玥瑶酒店二楼202房间的办公室,向该公司负责人索要工资未果,其间双方发生争执、推搡。玥瑶酒店实际控制人王某昭遂纠集酒店法定代表人王某昂、保安庞某、赫某文等人对鲜某某进行殴打,致鲜某某肋骨骨折、面部软组织损伤。经鉴定,属轻伤一级。

2016年7月,谢某某来到永松路99号玥瑶酒店,向南京装饰联合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讨要货款未果,后谢某某欲与其工友将之前供应的板材拉走,被叫至二楼办公室继续协商此事。王某昭、王某昂、庞某等人前往该办公室对谢某某进行殴打,致谢某某左耳耳廓肿胀伴纵行伤口、右耳耳鼓膜似可见穿孔。经鉴定,属轻微伤。

2016年5月31日,王某昭指使王某昂、赫某文、庞某等人到永松路更换其酒店广告灯箱时,欲将一家拉面馆的灯箱一并拆除,遭到面馆经营人等人阻拦,双方发生打斗,有人受伤。此外,2019年2月26日,王某昭还容留两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昭、王某昂、庞某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3人有期徒刑1年又8个月和1年又6个月。

诱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使用软暴力索要虚高债务

陈某玉长期在西安从事个人贷款业务,苏某(女)就职于西安叁众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长期帮助陈某玉制作借款及租赁合同、设计借贷方案等。2018年至2019年,陈某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以无抵押、快速放款等理由吸引受害人,以“家访费”“保证金”“行业规矩”等名义,诱使受害人签订还款规则不明的虚高借款合同,及承租人和租期空白或租期和租金明显不对等的房屋租赁合同,制造虚假给付事宜,肆意制定还款办法,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受害人无力还款时,以言语威胁、纠缠、跟踪、侵入住宅、向家属讨债等软暴力方式索要虚高债务。苏某、薛某梅、冯某宁长期帮助陈某玉实施犯罪,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4人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陈某玉、苏某系组织、策划、指挥者。

雁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玉等4名被告人的行为属共同犯罪,均构成诈骗罪。经过审理,依法分别判处陈某玉等4人4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记者 张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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