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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倒逼立法规范

因为不愿意使用人脸识别,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将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告上了法庭。今年4月,郭兵在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办理了一张双人年卡,持有者可以在年卡有效期内无限次入园游玩。但在10月17日,他收到一则来自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的短信,通知其携带年卡到园区办理人脸识别技术升级业务,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这可能是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11月3日《南方都市报》)

从表面看,这起年卡纠纷诉讼不过是一起合同违约之诉。涉事动物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突然单方附加人脸识别技术的限制性条件,导致持有者的年卡不能正常使用。但由于此案中涉及到了“人脸识别”的采集、使用事项,其关注点就聚焦于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问题。诚然郭兵所言,“起诉主要不是为了补偿经济损失,是对目前人脸识别技术滥用的一种斗争吧。”

人脸识别也称面部识别,是一种旨在通过对人的面部特征扫描来识别或验证某个人身份的信息化技术性。人脸识别已作为继指纹比对、虹膜扫描、语音识别等之后的便捷生物识别技术,被逐渐和广泛应用于社会现实生活,但鲜有人对此提出疑义。本案作为国内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人脸识别第一案”,其标杆意义值得关注。

诚然,公园对年卡用户实施人脸识别技术升级的善意初衷无可厚非。据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相关负责人袁女士介绍,此举是为方便消费者快速入园。此前的指纹识别偶尔会出现迟滞情况,导致正常情况下的三秒通过闸机有可能被延至八秒。同时,此举也是为适应“智慧旅游”的发展需要。国家旅游局曾在《关于促进智慧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以实现旅游服务、管理、营销、体验智能化为主要途径,提高旅游便利化水平和产业运行效率。

不过,提高入园效率也需充分尊重消费者权益,维护年卡合同的严肃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该案中,动物园以短信通知方式单方面将指纹识别变更为人脸识别,实际是以通知方式变更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年卡使用条件,当有侵权、违约之嫌。

更为重要的,鉴于面部特征等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的唯一性与敏感性,一旦消费者的“生物密码”被非法泄露、提供或滥用,将极易危害其人身和财产安全。比如,有人戴上高清3D面具,配合系统指令做出相应动作,就可以实施各种不法行为,演绎出现实版的“变脸”,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这就要求对“人脸识别”的信息采集和技术使用规定相应的法律边界。期待“人脸识别第一案”,能对以法律制度规范“人脸识别”技术使用产生警示、推动效应。* 以上只是作者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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