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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若不规范,所立遗嘱可能无效而导致北京房产无法遗嘱继承

2011年4月28日,张老太太立有代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和老伴在北京大兴区有产权房一套,面积50平方米,我百年以后把此房产权的一半也就是50%产权给我孙女闫某1,恐口无凭,立此遗嘱为证。”该遗嘱系甘某代书,该遗嘱下方的“立遗嘱人”处“张老太太”的名字系甘某代签,“张老太太”上的手印系张老太太所摁。该遗嘱下方的“证明人”处“甘某”、“卢某”、“付某”的名字及手印分别系甘某、卢某、付某所签、所摁;甘某称其系闫某1的继父。

代书遗嘱属于一种遗嘱类型,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另外,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代书遗嘱不规范,遗嘱有可能被法院确认无效

本案中,张老太太生前所立代书遗嘱,其中代书人甘某系闫某1的继父,属于与闫某1有利害关系的人。在该份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卢某、付某虽系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但甘某作为代书人兼见证人,与单纯的见证人不同,其系闫某1利害关系人的问题不因增加一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而得以弥补。张老太太所立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兼见证人甘某与闫某1有利害关系,该份代书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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