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办案必须摒弃先入为主的观念。”卢荣新辩护律师杨洪对记者说,自己担任刑事辩护律师九年、办了近百件刑案,没有哪起像卢荣新案,警方出具的情况说明竟有十多份!这正说明了证据瑕疵太多,才需要靠补充说明来完善。
多名司法界人士认为,卢荣新案与以往发生过的一些冤错案件存在共性,一些做法颇具启示价值,其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值得警醒。
严守“证据裁判”理念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高巍分析,以前发生的错案冤案,很大程度上是法官没有遵从证据裁判的基本司法理念。而这起案件中,云南高院法官的做法值得称道:对案件裁判严格遵从证据裁判的原则,证据达不到,坚决不判。
警惕“疑罪从无”变成“疑罪从轻”。杨洪认为,本案中卢荣新既不认罪也拒绝赔偿,没有任何从轻情节,根本没有理由判处缓刑。而他两次被判缓刑,正是一些司法部门把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轻”,以减轻今后可能承担的责任。
法庭审理案件时应重视证据的合法性。张青松说,我国发生的多起冤错案中,律师在庭审辩护时都指出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问题,但法庭往往无视被告人关于非法证据的辩解,轻易不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多起冤错案的教训提示法庭:不仅要考量证据的数量,更要重视证据的合法性。
“在正视当前司法存在问题的同时,也应当看到,随着法治进步,冤错案被纠正的时间和历程正在缩短。”杨洪说,以前,上级法院很少直接对下级法院的死刑案件纠错改判无罪,而是将案件发回重审,有的案子甚至发回重审三四次,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踢皮球”。而新的刑诉法明确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杜绝了踢皮球行为,明确了法院责任。“这起案件还没有生效、仍在法院系统内部循环时,云南省高院就直接改判无罪,可谓是一大进步!”
多位专业人士认为,卢荣新案堪称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典范。中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青松认为,这起案件中云南省高院直接对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纠正、改判,与如今“以审判为中心”理念在司法机关的落实、与法官独立地位的提升、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成效都是分不开的。
“我们期待通过这起案件,建立起一个模板,一种价值观,最终让内部纠错机制健康运行。”云南省高院刑一庭庭长李红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