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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约定中的“显隐”纠葛

导 读

相爱容易相守难,在利益面前感情有时会显得有些脆弱,现代社会很多夫妻都会面临利益的纠葛。

王先生与陈女士新婚不久,在外人看来是幸福美满的一对,但陈女士最近却有些心事重重。

原来,陈女士无意间听说王先生因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打算卖掉自家的房产。在陈女士看来,这套房产是夫妻两人生活的根基,如果被王先生自作主张地卖了,安全感也没了,为此她整日纠结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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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实

为什么陈女士会担心王先生一人就能处分房产,难道这套房产不是夫妻两人的共有财产吗?

事情是这样的,这套房产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为两人购买的房产,约定为两人共同所有。

但由于购房期间,陈女士非本地人,又未在当地缴纳社保满两年,受到了购房条件的限制,无法在产权证上登记她的名字,因此产权证上所显示的产权人仅为王先生一人。

所以陈女士担心这么一来,王先生凭着产权证独自一人就可能将这套房产给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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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 惑

那么陈女士的担忧有无根据?如何化解她的顾虑呢?陈女士与王先生的房产权属如何?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王先生名下的房产,系王先生与陈女士两人结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并明确约定归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因此,房屋产权归属于王先生与陈女士两人。

Q:王先生能否单独处分房产?

A:对于房产而言,其存在隐性共有和显性共有两种情况。所谓显性共有,是指不动产权证上写有夫妻两人名字,而隐性共有,是指房产是夫妻两人共同所得,但不动产权证上只写有夫或妻一人的名字,写有名字的一方为显性共有权人,而未写有名字的一方为隐性共有权人。

根据相关房屋登记条例,共有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和其他登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房屋所有权,仅有一方申请房屋登记的,另一方可申请追加登记。

如果王先生刻意隐瞒隐性共有权人且通过房屋登记机构的形式性审查的话,也是可能单独处分房产的。

Q:如何保障隐性共有权人的利益?

A:隐性共有权人可以通过如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成为显性共有权人,但由于陈女士没有本地户籍,也未在本地缴纳社保满两年,受限购政策影响,所以陈女士首先必须满足以上两个的条件之一,才能以夫妻财产约定的途径成为房产的显性共有权人。

Q:夫妻财产约定是什么?

A: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归属所作出的约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Q:如何进行夫妻财产约定?

A: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这样能够使财产归属明晰化,将隐性共有权人以约定的形式转为显性共有权人。

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是确定财产权属的一种法律途径,公证员可针对夫妻财产约定为您答疑解惑、告知法律后果以规避风险,还可代为草拟文书,方便快捷地实现双方订立约定的意愿。

Q:如何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

A: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公证需要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财产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前往公证机构,根据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约定财产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在办理完夫妻财产约定公证并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后,曾经的隐性共有权人便成为了显性共有权人,作为显性共有权人也就无需担心房产未经自己允许,而被擅自处分了。

文章作者: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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