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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会所停止营业,会员费如何退回?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至10月,高某某等市民先后在某游泳健身会所办理1000多元不等的游泳健身卡。高某某等人持有某游泳健身会所出具的收款收据、入会协议,盖了“某游泳健身会所”的公章。11月,该会所因游泳池水不达标被卫生局查处,一个星期后,不但不能游泳,会所的负责人也失联。

经查,“某游泳健身会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该会所是租用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场地经营,某酒店有限公司也无法联系到会所负责人。

高某某等市民该如何维权?

【律师分析】

1、会所经营者应当退回预付的会员费,承担利息等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某游泳健身会所”的经营者预收了游泳等健身服务的服务费用,但该会所已停止营业且负责人失联,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向高某某等人退回预付的会员费,并承担该费用的利息损失或其他合理费用。

另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二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高某某等消费者持有的收款收据、入会协议中的“某游泳健身会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如果经营者存在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提供服务的情况,高某某等可以要求游泳会所的实际经营者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2、如果经营者构成欺诈,可以要求其承担服务费三倍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如果经营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消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案例中,会所的经营者是否构成欺诈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进行判断,如果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服务费三倍的损失。

3、高某某等市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某游泳健身会所”没有进行工商登记,提供给消费者的收据、入会协议的公章名称不存在,是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协议;会所在不具备实际提供服务的能力时,如果仍然向消费者收取会费,也存在诈骗的嫌疑;会所经营者收到高某某等人的预付款,如果通过多种方式无法联系到,会所经营者涉嫌收受预付款逃匿。如果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七千元的,高某某等消费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涉嫌合同诈骗,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处理。

【消费提示】

1、“游泳”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根据《关于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的公告》,游泳、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潜水、攀岩属于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提供经营服务,应当依据《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消费者消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服务时,可以查看经营者是否办理以上行政许可。例如“游泳”项目的审批,行政许可单位需对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救生员资格、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经营场所、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

2、预付卡应当向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消费者在选择预付费消费服务前,可以了解经营主体的行政许可或备案手续,经过行政许可审批或行政备案的经营者,在管理、运营等方面会相对规范,选择规范的经营主体,可以降低预付费的消费风险。

高庆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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