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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应当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法律应当保护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作者:凤三嫂

美好的季节总是那么短暂,一夜的萧风冷雨,带走了北方秋日的明媚阳光和漫天黄叶。丝丝寒意,不少人翻出了久违的秋裤,快乐了大半年的单身狗们开始嗅探异性的体温,很快,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将来临。

就在这个时候,电商平台“二选一”的话题又开始在网络发酵。昨日,阿里巴巴市场公关委员会主席王帅做出回应:“腿好总被蚊子咬”。王帅认为,二选一是伪命题,不配合无底线炒作。平台的流量和资源都不是大风刮来的,只能向最有诚意参加大促活动的商家倾斜。王帅还暗示,起诉阿里巴巴的京东,自己就经常用“二选一”这个手段。

商场如战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相关企业总是花样百出,用足各种手段,去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在电商行业,每年“双十一”,必定是精彩纷呈,好戏连连,其一波三折百转千回往往令影视剧编导都自叹弗如。那么,这种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使出吃奶的力气卯足劲拼杀,对社会,对消费者是好还是坏呢?

这个问题,对今天的消费者来说,应该早已有了明确的答案。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我们已经对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有了很多的理解。激烈的市场竞争,才能带来优胜劣汰、效率提升、成本下降,最终,企业获益,消费者获益,全社会获益。因此,我们早就已经知道了保护竞争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还是经常陷入一个误区。我们误以为,“保护竞争”就是要 “保护竞争者”。

竞争肯定有成败,成功的企业将取代失败的企业,市场份额不断增加,市场中存活的企业不断减少。看到这样的局面,有时候执法者会认为不够理想,所以有意无意帮助那些市场竞争中失败的企业,让它们活在市场。

对此,法律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波斯纳说,“成功者反而要受到惩罚,那这种竞争不过是人为的、做作的。更重要的,本该失败离场的企业活了下来,谁来买单呢?”他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保护竞争,而不是保护竞争者”。

竞争的本质是选择。所有的资源都是有成本的,都是稀缺的。你选择了读研,就放弃了提前工作可能获得的收入;你选择了投资股市,就放弃了买房可能带来的收益;你选择了生产手机,就放弃了生产化妆品可能带来的利润;你选择了把最好的价格和资源投放在某个平台,就放弃了投放在别的平台可能带来的销量。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里,选择同时意味着不选择。保护竞争,本质是保护选择权,也就是保护不选择权。如果一个人宣称我要保护竞争,却同时说你必须跟某某合作,剥夺你的不选择权。你认为这还是保护竞争吗?

因此,在经济活动中,具体来说,在一个大促活动中,投入了大量资源和成本的平台,给合作伙伴提出要求独家资源的条件,否则就在这场活动中不选择你,这当然是企业的合法权利。

经济学家薛兆丰曾分享过一个观点:婚姻就好比一起办企业,双方都投入资源,同时要求对彼此专注,这是理所当然的事。同样的道理,用在商业行为中也就是最浅显的商业逻辑:平台与品牌商家的合作何尝不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婚姻关系?所以说“二选一”不过是伪命题,商家趋向最优的平台,平台选择最优的商家,这不过是商业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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