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司主要分为两类: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哪一种性质的公司,股东都只需要以其出资额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企业的债务超过企业资产的,那么只能是债权人自认倒霉。
举个例子:假设你出资100万元设立了甲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不到三年,甲公司即对外宣告破产,假设此时甲公司剩余的净资产为300万元,对外负债额度为1000万元,对于这个债务,如果你之前的出资金额已经到位了,那么债权人最终只能回收到300万元的资产,剩余的700万元差额就算是亏损金额。如果之前你认缴的注册资本没到位,那么债权人还可以向你追缴这100万的注册资本金,因此可以回收的金额总计为400万元。
PS:额外说一点,注册企业时,注册资本最好与企业的实际需求相一致,不要盲目追求好看,而把注册资本疯狂提高,如上述案例,如果你注册资本不是100万元,而是1000万元,那么债权人清算完企业的300万净资产后,差额的700万元依旧可以找你追偿(因为出资人是以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债务的),所以注册资本不是越高越好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里注册资金100万,已经实际缴纳,并且没有抽逃出资的情况,那么股东没有别的责任了。因此,一般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是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证。如果按照破产清算,那么就是资产进行拍卖,清算所得先保证职工的工资、然后缴纳税金、最后偿还债务。如果不走破产程序,那么也可以选择并购重组。
公私账目混乱
上述的分析是个人账务与公司账户互相独立,没有任何混淆的情况,不过现实中,我国的民营企业大部分没有做到公私账户独立,而是公私账目混淆在一起,对于公私账务混淆的,那么出资人就不能只是承担有限的责任,而必须承担企业全部的债务,如上述案例,债权人就可以向你继续追偿剩下的债务,直至款项全部偿还为止。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够滥用这个“有限责任”,在充分尽到出资义务的同时,还要注意公私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