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院方介绍,去年10月15日夜晚,家住镇江新区某西区的冉甯(化名)夜班回家,因为小区内道路车辆停满了,而冉甯也没有租赁地下车库,便将车子停在了地下车库的出口处。次日清晨,小区物业接到其他业主投诉电话,物业人员赶到现场后,打电话给110告知车牌号要求挪车,110转接冉甯电话,却处于关机状态。此后,物业公司人员就用地锁将冉甯的车子锁在了车库门口,并在车窗上张贴“此处通道禁止停车”告知书。
当天上午大约8点多钟,冉甯急忙出门,当他发动车辆准备离开时,意外发现车子不停震动但无法驶离。下车察看后,冉甯这才发现车辆左前轮被锁上了大铁锁,并且由于启动导致了车辆受损。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冉甯违规停车后将其所驾驶车辆车轮锁住,但并未向冉甯明确告知锁车轮行为,冉甯在未注意车辆被锁的情况下启动导致车辆受损,物业公司对此显然存在过错。
而冉甯违规停车后离开,返回后又未注意观察到物业公司所张贴的告知书而启动车辆,致车辆受损,同样存在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情确定双方各承担修车费用50%的责任。